1、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劳动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方针、政策、制度。
2、根据国家、省、市劳动发展规划和计划,结合全区经济发展现状,研究制订全区劳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,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;协调劳动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关系。
3、结合管理全区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,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发展;组织建立就业服务体系;协调指导劳动力的合理流动;拟订全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的安置、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,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;制定和实施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划。
4、负责全区职业分析和分类、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;综合管理职业技能培训、职业技能鉴定、职业技能竞赛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;综合管理社会职业培训规划、政策;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。
5、规划和调整全区各类劳动关系,推动劳动关系调整体系的建设;组织劳动合同、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,负责劳动合同的鉴证、集体合同的审核;宏观管理企业在职职工福利工作;负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、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管理;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;指导各类企业的劳动管理。
6、综合管理全区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,承担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。
7、受理辖区用人单位用工申报、备案、广告核准及劳动保障业务代理工作;负责辖区城镇失业人员失业登记、就业指导;开发社区就业,拟定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、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;负责区内外国有企业驻汉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;组织劳动用工信息;指导劳动力供需双方洽谈,收集、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并向社区延伸网络。
8、承担全区劳动统计信息工作,上报和提供统计数据,分类定期发布统计信息和提出劳动力流向的预测报告。
9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2006年11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