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北省人民政府再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,新标准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。 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、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00元,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.75天,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;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元(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费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