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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技师、高级技师培训与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 (武劳社〔2005〕36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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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-12-5 9:13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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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85 |
各区劳动(保障)局,市直各委、办、局、控股公司(企业集团),各有关企事业单位: 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,加快培养选拔高技能人才,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,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,根据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》(鄂政发[2002]37号)以及省、市有关技师、高级技师申报考核的政策规定,结合全市职业技能培训、鉴定工作实际,现将我市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、评审与聘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 一、组织管理 技师、高级技师资格鉴定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下,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。 武汉市技师(经营师)综合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技师、高级技师的评审管理工作,各技师专业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行业(专业)的技师、高级技师的考核工作。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为受理技师资格鉴定报名单位。 各技师培训机构具体负责技师、高级技师的培训工作。技师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。 二、实施原则 技师、高级技师的培训与评聘坚持“考培分离、评聘分离”的原则。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工作,符合技师、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人员,均可自主申报。申报技师、高级技师的人员,须经技师培训机构培训,培训合格后,参加技师、高级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。 三、申报条件 全市各技师专业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,认真审查鉴定对象的资格,统一申报条件。 (一)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技师: 1、具备中等职业教育学历,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; 2、具备高级技工学校及大专以上学历,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; 3、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; 上述条件中,对从事本职业15年以上的申报人员,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年限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。 (二)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技师: 1、具备中等职业教育学历,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; 2、具备高级技工学校及大专以上学历,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; 3、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; 4、取得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,并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。 (三)具有突出贡献、技术拔尖者,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,可破格申报技师、高级技师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以破格申报技师: 1、市级(武汉市)以上单位组织的技能竞赛中取得单项前三名名次的; 2、业务拔尖,其技能水平被社会承认为绝技、绝招,在全市(武汉市)有较大影响或荣获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的; 3、在开发、推广、应用先进技术,开展技术革新、技术攻关、改造以及指导、传授青年工人技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,为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。 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的,可以破格申报高级技师: 1、技艺高超,其绝招、绝技在全市处于领先水平,在攻克技术难关和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中做出突出贡献,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,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; 2、在推广、应用先进技术和培养后备技能人才,传授技艺方面取得突出成绩;在全市技能大赛中获得“状元”称号的; 3、在全国技能大赛中获得前3名,或在国际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争光的; 4、荣获国家或省、市级技能人才荣誉称号的。 四、培训工作 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目的,培训要从实际出发,坚持按需施教、学用结合、讲求实效的原则,重点进行本行业、本工种的技术理论知识和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等新型科学技术知识的培训及必要的安全生产、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。各技师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时进行培训,确保培训质量,严格执行《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鄂价费[2004]196号)中规定的收费标准。 五、考核、评审 技师、高级技师的考评分为理论考试、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三部分。其中,理论考试和技能鉴定统一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。 (一)理论考试 理论试卷内容,国家试题库中已有的,从试题库中提取;国家试题库中尚未纳入的,考试组织单位应按命题要求提供A、B试卷送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,经审定后实施。 (二)技能鉴定 在坚持全面考核的原则下,重点考核考评对象的实际操作技能、生产实绩、分析解决技术难题和传道授业的能力。考评对象要写出技术(业务)总结,所在单位对考评对象的职业道德、劳动态度、生产(工作)业绩,解决技术问题的能力等情况要写出考核意见,然后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组织综合考核评定。 (三)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: 1、资格申报。申报人向技师专业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,填写《武汉市技师(高级技师)评审申报表》,撰写技术(业务)总结,提供学历、职业培训毕(结)业证书,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、身份证、荣获发明创造、技术革新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。 2、组织评审。市属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进行考评。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在实施考评前应填写《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单》,将考评技师的工种、人数以及考核评审的工作安排,报市技师(经营师)综合评审委员会备案,然后由专业评审委员会按其评审工作安排逐一实施。 3、审核发证。专业评审委员会考评工作完成后,对考评结果写出专题报告,连同《武汉市技师(高级技师)评审申报表》、《考核成绩纪录表》、《技师合格人员名册》以及职业技能考务管理数据软盘一并报武汉市技师综合评审委员会,审核合格后加盖“武汉市技师评审委员会专用章”,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的技师、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。 六、聘任与管理 技师、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,按照“评聘分离”的原则实行管理。经武汉市技师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技师、高级技师,武汉市技师评审委员会将为其长期保存查询资料。对取得技师、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,由所在单位根据生产(工作)需要聘任,签订聘约,明确规定聘期、职责范围、待遇、双方的权力和义务,以及解聘、违约责任等事宜。技师、高级技师的任职资格,从评审通过之日起计算;聘任的增资、津贴等待遇,从单位聘任之月起执行。 技师、高级技师的考核工作是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,各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。做好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,加大宣传力度,营造尊重劳动、重视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,进一步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,使更多的高技能人才能脱颖而出,为我市经济建设做出贡献。
二○○五年三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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